1.为明确班级性质,规范班级立法,保障属员权利,建设民主法治班级,制定本法。本法最终解释权归班级立法委员会所有。

2.初二3班是以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的成员民主专政的班级。班级不设任何执政党。

3.班级的一切权力属于其成员。班级尊重并保障属员的权利。

4.班级的权威与秩序不容破坏。班级的公有财产不容侵犯。

5.凡是长期在班级接受教育的学生,即为本班属员。

6.属员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,即选举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与竞选大会代表的权利。

7.属员拥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自由,但不得影响班级秩序。

8.属员拥有监督权,即对班级机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、建议以及检举不法行为的权利,但不得捏造、歪曲事 实以进行诬告、陷害。

9.属员拥有人身自由,除经班级司法委员会批准予以处罚外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方式侵犯属员的人身自由。

10.属员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,即不受侮辱、造谣、诽谤、诬陷的权利。

11.属员的属地不受侵犯,即座位不被抢夺、霸占、损坏、改动的权利。

12.属员拥有财产权,即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、对其进行自由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。

13.属员拥有物质帮助权,即在遇到困难时申请班级物质帮助的权利。

14.属员拥有受教育权,即在上课时间不受干扰地学习的权利。

15.属员拥有平等权,即不因任何原因而受歧视的权利。

16.属员有维持教室秩序与卫生的义务。

17.属员有维护班级利益的义务。

18.属员有遵守班级法律的义务。

19.班级在进行选举时,采用末位淘汰法。班级机构做出决策时,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
20.班级成员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,共10人,由大会选举产生会长。大会每周五下午放学后举行会议,每1个月进行换届选举。所有班级机构均从属于大会。

21.班级机构人员任免时,由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竞选,其他代表进行选举。

21.成员代表大会会长负责主持会议以及大会日常工作记录。

22.班级立法委员会共2人,负责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决议后起草文件,监督法律实施并确保法律符合本法原则与精神。

23.班级行政委员会共4人,设会长1人、书记2人、外交委员1人。负责班级日常、外交等事务。

24.班级治安委员会共4人,设会长1人、军事委员1人、治安委员2人。负责日常维持班级治安,管理班级军事力量,草拟对违法者的处罚意见并报班级司法委员会处理,在开庭时作为原告出席。

25.班级司法委员会共2人,负责对案件的审判,并将处理意见递交治安委员会处理。

26.班级监察委员会共2人,负责对班级机构人员进行监督,保证权力正常运行,在会议上汇报工作情况。

27.任监察委员会的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不得兼任它职,代表不得同时兼任治安委员会与司法委员会的职务。

28.修改本法需由班级立法委员会提出,经班级全员表决过四分之三方可通过。制定或修改其他法律需由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提出,大会表决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。